一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3.0.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6 本条规定了通用安装工程范围。
3.0.7 本条指明了通用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 “计量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
执行规范。
3.0.8 本条指明了通用安装工程与房屋建筑与装饰 “计量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
便正确执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