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 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0.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
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
5.0.3 本条规定了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
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且补充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编码的设置应按本规范 4.0.10 条执行。
4.0.10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 01
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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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