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做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4.0.9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 01
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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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