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9 为统一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本条对工程量的有效位数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人;
2 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人;
3 以“株、丛、个、件、根、套、组”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
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