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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以下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 B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 C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 D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 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 E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F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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